房屋的共有设施致害,谁承担赔偿责任?孔先生、魏先生分别居住在同一楼宇的8号、9号房屋,下雨时9号房屋的排水管发生泄漏,导致8号房屋受损,于是孔先生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漏水问题导致的相邻关系案。
案情
孔先生起诉称9号房屋排水管道发生渗漏,下雨时水槽积水下渗造成了8号房屋受损。要求魏先生停止侵权,防止渗漏,赔偿漏水修理费。魏先生称,漏水问题在2004年已解决,当年孔先生就曾就漏水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进行闭水试验结果为没有漏水情况,法院应驳回。
经法院现场勘验,该户型南北两侧卧室间有一条东西向过道,过道西南侧有一排水管道,无其他用水设施存在,管道由楼宇顶层内置连接各户至地下排水井,用于排放顶层雨水或积水。8号房屋排水管三面墙体有阴湿痕迹,排水管中部有修补凸起痕迹;9号房屋该过道已被封堵进西北侧卧室,原过道区域已改建为向北开门的储物柜,排水管道仍置于原处,管道东、北两侧砌有一5厘米高的围挡,与南、西两侧墙体形成一漏斗型的围挡,外侧树立木板将排水管道封闭其中,管道中下部亦有修补凸起痕迹,底部锈蚀严重,底部墙体亦有阴湿痕迹。经法院向该楼宇居委会、产权单位的房产科、后勤处了解,该楼宇建成年代久远,雨水排水管年久失修,除本案双方外,还有多户存在上述漏水现象,因政策和人为客观原因未进行更换。法院就此向相关鉴定中心咨询答复,公共雨水管道有使用寿命,该房屋建设时间较长,围挡并非渗漏主因,是管道锈蚀严重致雨水外流所致,打磨修补的方式不可能解决问题,应由公共管道的产权或管理单位进行整体更换。后孔先生自述相关单位已于2015年6月13日后对此管道进行了维修,现已不发生渗漏。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诉争区域内唯一的给排水设施仅有连接上下楼层的排水管道,该管道外壁锈蚀严重,且类似漏水现象在该楼内还有多户。如管道壁不因锈蚀出现破损,管道内排放的雨水不可能出现在管道外壁。该排水管道系用于排放顶层楼板积水的公共排水设施,其相关权利和管理责任方为公共区域的产权方或责任方。故孔先生所诉主体存在偏差。此外,根据孔先生自述,诉讼期间,相关后勤或物业管理部门已进行维修至不再渗漏。综上,孔先生要求停止侵权、防止渗漏之诉请,诉讼主体对象不符,且已不存在侵权现象,故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为因漏水引起的相邻关系案件,特殊之处在于漏水位置位于穿过上下两层房屋内部的排水管道处,属于漏水致害案件,故漏水成因和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为该类案件审理的焦点。
漏水致害案件中漏水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类:1、房屋建房质量问题导致漏水;2、业主装修、改造、使用不当导致漏水;3、房屋内共有设施设备年久失修导致漏水。上述三类漏水成因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赔偿义务主体均不同。具体到本案,并非只要毗邻而居,漏水问题就应由相邻方承担责任。经本案现场勘验、前往相关部门调查及向专业机关咨询,可确定本案漏水成因应为排水管道壁锈蚀后破损导致管道内排放的雨水外渗。
其次,相邻关系问题本质上为物权问题,故本案应先行确认排水管道的物权归属问题。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房屋内部公共排水管道属于《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该部分既不属于业主专有,亦非市政公有部分,属于业主自然共有部分,故房屋内部共有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一般而言,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由该楼宇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故该类漏水致害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应为涉诉楼房的产权方或管理方。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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